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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
2017-09-25
   对提供资金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、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。

   享受主体:创业投资企业
 
   优惠内容: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%,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;当年不足抵扣的,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。

   享受条件:
   1.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(24个月)以上;
   2.经营范围符合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,且工商登记为“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”、“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”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;
   3.按照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,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,投资运作符合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;
   4.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,按照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印发<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和《关于印发<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>的通知》的规定,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;
  5.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,年销售(营业)额不超过2亿元,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。
深圳市南山区春笋大厦1603 电话:(0)755-84371663 传真:(0)755-8437166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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